第一条 为保障我校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质量,强化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质量意识,完善我校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培养合格的高层次人才,根据《永利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送审组织
博士学位论文(学校授权由学院送审的除外)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送审,采用双盲评阅方式,周期为30天。
硕士学位论文(学校指定统一送审的除外)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统一组织送审。
第三条 评价指标体系
学术学位论文评价指标体系应包括选题的前沿性和开创性、论文的创新性及学术价值、专业基础理论的掌握程度和科研能力、论文规范性等几大要素。
专业学位论文评价指标体系应包括选题的针对性、对选题涉及领域的熟悉程度、综合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工作的先进性和实用性、工作的难易程度和工作量、成果或结果的效益性、写作的规范性等几大要素。
第四条 评阅专家
学位论文评阅专家应是责任心强、学风端正,在该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在与学位论文研究方向相同或相近的科学研究中有突出成绩的专家。外单位评阅专家原则上应从学科水平不低于我校的高校或科研院所选聘,其中行业专家原则上应从本行业较为领先的企事业单位选聘。
博士学位论文须由至少3位具有本学科(类别)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外单位正高级专家评阅(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人员的论文由至少5位外单位正高级专家评阅)。
硕士学位论文须由至少2位具有本学科(类别)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外单位专家评阅(专业学位论文评阅专家原则上应有一位外单位行业专家);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学位论文由至少3位具有本学科(类别)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外单位专家评阅。
第五条 评阅意见
我校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专家评阅意见共分为四级:
同意答辩(85-100分):达到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要求,直接答辩;
修改后答辩(75-84分):基本达到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要求,修改完成后可参加答辩;
修改后重新送审(60-74分):未达到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要求,需对论文进行较大修改后重新送审;
不同意答辩(59分以下):距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不同意答辩。
评阅意见只能作为答辩一次的依据,有效期不超过1年。
第六条 评阅结果处理
1.评阅意见全部为“同意答辩”时,可以进行答辩。
2.若评阅意见出现“修改后答辩”且其他意见均为“同意答辩”,或者评阅意见全部为“修改后答辩”时,申请人需参考专家意见认真修改学位论文。修改完成后,经导师、学位授权点负责人审核通过,方可参加答辩。
3.若评阅意见出现“修改后重新送审”且其他意见为“同意答辩”、“修改后答辩”,或者评阅意见全部为“修改后重新送审”时,学位申请人可选择以下条款重新送审。
(1)若在本学期提出重新送审,修改完成后经导师同意,原则上应送原专家评阅,并另外聘请1位专家评阅。若重新送审专家评阅意见仍出现“修改后重新送审”或“不同意答辩”,本次学位论文评阅结果为不通过,学位申请人下学期方能提出论文送审,送审份数与学位论文初次送审份数相同。
(2)若在下学期提出重新送审,修改完成后经导师同意原则上应送原专家评阅。若重新送审专家评阅意见仍出现“修改后重新送审”或“不同意答辩”,本次学位论文评阅结果为不通过,再顺延一个学期后方能提出论文送审,送审份数与学位论文初次送审份数相同。
4.若评阅意见出现 “不同意答辩”,本次论文评阅结果为不通过。学位申请人下学期方可提出论文送审,送审份数与学位论文初次送审份数相同。
第七条 若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仅有一份为“修改后重新送审”或“不同意答辩”,其它意见均为“同意答辩”,且已完成的科研成果达到所在学科基本要求,学位申请人对评阅意见有异议时,可提出申诉。
申诉人须填写《永利学位论文评阅结果异议申诉表》,向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研究后给出是否同意申诉的意见,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申诉,则可将首次送审论文原文重新提交送审。重新送审应另聘请两位专家进行评阅,评阅结果只要出现一份“修改后重新送审”或“不同意答辩”,即为申诉不通过。申诉不通过的学位申请人1年后方能再次提出论文送审。
第八条 送审次数
在学期间,学位申请人最多可申请3次论文送审;毕业(结业)后,学位申请人最多可申请2次论文送审,时间不得超过6年。
在学校规定的学位申请期限内,同等学力人员最多可申请3次论文送审。
论文初次送审、修改后重新送审、申诉后重新送审均计入论文送审的总次数。达到论文送审次数上限仍未通过的学位申请人,学校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事宜。
第九条 为避免因学术观点不同而发生的不公正评阅,学位论文作者及导师可以提交不超过5位要求回避的专家名单。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论文送审,不得对论文送审提出其它要求。学位论文送审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论文送审信息。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重新送审费用由学位申请人承担。
第十二条 研究生培养单位可以制定不低于本办法要求的本单位学位论文评阅办法,报研究生院备案。若研究生培养单位制定学位论文评阅办法,学位论文评阅及结果处理按照本单位相关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涉密学位论文评阅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永利博士学位论文评阅办法》同时废止。若其他文件规定与本办法冲突,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